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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监局开展塑料管材、阀门等16种工业品质量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期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塑料管材等16种工业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本次共抽查了432家企业(其中:生产企业290家,经销企业142家)生产经销的681批次工业品。检验合格670个批次,不合格11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6%。其中,化肥袋、瓦楞纸箱、水泥、工业气体、无机盐、氯碱、阀门、锚杆、圆环链、金属网、汽油机油、柴油机油等12种产品的不合格检出率为0;塑料管材的不合格检出率为3.8%、输送带产品的不合格检出率为7.1%、托锟的不合格检出率为10.0%、电线电缆的不合格检出率为6.9%。

  在本次抽查中共发现1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塑料管材产品的静液压强度项目,输送带产品的酒精喷灯燃烧试验项目,托辊产品的径向圆跳动、跌落试验两项,电线电缆的标志、结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电压试验、绝缘厚度、护套厚度等项目。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取了山西省39家生产经销单位(其中,生产单位5家,经销单位34家)生产经销的52个批次的塑料管产品(其中,生产企业6批,经销单位46批),主要对塑料管的密度、维卡软化温度、纵向回缩率、落锤冲击试验等4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50个批次,不合格2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3.8%。不合格项目为静液压强度。静液压强度不合格,表明管材耐压能力较低,容易出现爆裂。导致该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添加价格低廉的填料;二是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或产品生产工艺存在问题而导致管材壁厚厚薄不均匀,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强度。在本次监督抽查中,由太原市晋源区昌盛建材经销部经销的标称为浙江枫丰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S2.5 dn20×en3.4mm型枫丰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的静液压强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山西省9家生产经销单位(其中,生产单位8家,经销单位1家)生产经销的14个批次的输送带产品(其中,生产单位13批,经销单位1批),主要对输送带的外观质量、宽度、覆盖层厚度、拉伸性能、撕裂力、粘合强度、表面电阻值、滚筒摩擦试验、酒精喷灯燃烧试验等9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13个批次,不合格1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7.1%。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喷灯燃烧试验。酒精喷灯燃烧试验主要测试输送带的阻燃性能,良好的阻燃性确保输送带在连续载物运输过程中,不产生静电、不发生有焰及无焰燃烧现象。若阻燃性能项目不合格,输送带在遇火源时或在运输进程中产生燃烧现象时,不能有效阻燃熄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的气体和烟雾,造成人身伤害。造成输送带酒精喷灯燃烧试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所致。

  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山西省19家生产单位生产的20个批次的托锟产品,主要对托锟的径向圆跳动、轴向窜动、旋转阻力、轴向载荷、跌落强度、浸水密封性能等6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18个批次,不合格2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10%。不合格项目为径向圆跳动、跌落实验。托辊的径向圆跳动、跌落实验不合格,可能会引起皮带输送机运行不平稳和托辊磨损,易造成托辊和输送带过早损坏,致使运送物料抛洒、污染工作现场。径向圆跳动不合格的原因:托辊管体未采用托辊专用焊管,焊接部位凹凸不平,管体涂覆工艺较差。跌落实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生产过程中轴承与轴的装配不正确,出厂检验把关不严。

  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山西省61家(其中,生产单位27家,经销单位34家)生产经销单位生产经销的87个批次的电线电缆产品(生产单位47批,经销单位40批),主要对电线电缆的导体电阻、成品电缆电压试验、绝缘厚度、不延燃试验等项进行了检验,经检验,合格81个批次,不合格6个批次,不合格检出率为6.9%。本次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导体电阻超标。导体电阻直接反映电线电缆所用铜(铝)材质好坏或截面积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导体电阻超标的电线电缆,在使用过程中会使导线过度发热而引发火灾事故;二是绝缘厚度、护套厚度、成品电缆电压试验不合格。此种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寿命降低,在使用过程中电线容易击穿、短路,引发安全事故;三是标志不合格。标志不合格是未按照标准要求,在电线表面标明电缆型号标志,此种产品不便于消费者选择购买 。造成电线电缆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生产厂家对产品标准理解不够或不能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也有的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出厂检验又把关不严。

  在本次抽查中,山西长治山力佰纳输送带有限公司在输送带产品、长治市城区福斯汽车用品服务中心在汽油机油、柴油机油产品共两家单位在抽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负责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的质监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